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294期
02、黄梅法院九成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签发;
03、咸丰一辆小车塞进18人 车主被判刑;
04、建始人田某拒不支付“死亡款” 被拘留;
05、秋风起 执行忙。
武汉新港管委会课题组到武汉海事法院调研座谈
9月18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与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课题组一行进行了工作座谈。
课题组成员以武汉理工大学的有关专家学者为主,他们介绍了课题组的相关情况:2017年武汉新港管委会委托武汉理工大学、长江航运研究中心开展《航运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即实施方案研究》课题研究。该课题旨在摸清复合型航运人才现状、需求、人才培养教育资源等情况,提出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基地,制定具有可性的实施方案。随后,武汉海事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就长江航运发展法治人才的需求、队伍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思维培育、航运教育资源整合、高端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培养等问题与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座谈。
吕小武,武汉海事法院愿意为长江航运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司法实践平台,在人民陪审员、实习实训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支持长江航运的法治建设。
图文:武汉海事法院宣
黄梅法院九成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
“权力大了,但责任比以前更重了。现在是自己审理的案件自己签发,自己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9月20日上午,黄梅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吴干东在签发栏上写下自己名字后,直接将校对完毕的判决书送到文印室印刷。而在以前,一份裁判文书需要经过多道签发环节。
为全面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该院坚持“谁审理、谁签署”、“谁签署、谁负责”原则,积极推行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改革,力促实现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是员额法官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以及阅签。二是院庭长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可以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或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三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启旺介绍说:“这项机制的实行,凸显了员额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明确了审判组织的司法权力,减少了案件审批把关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效。”今年以来,该院受理案件4728件,结案率73.6%以上,90%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案件审理周期同比缩短15个工作日,结案数和结案率均创历史新高。
文字:吴干东
咸丰一辆小车塞进18人 车主被判刑
近日,家住咸丰县清坪镇的邓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刑又处罚金。
今年6月6日清晨,被告人邓某驾驶“村村通”小型普通客车,在自家门口搭载李某、杨某等17人准备去清坪集镇,半路途中被县公安局清坪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而邓某当天车内实载人数为18人。
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