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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告“十三五”规划:探索“互联网+广告”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洲)记者7月8日从工商总局获悉,日前,工商总局正式印发了《广告发展“十三五”规划》。
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打造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争取能产生年广告经营额超千亿元的广告企业集团,20个年广告经营额超百亿元、50个年广告营业额超20亿元的广告企业。
另外,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十三五”期末,建成年广告经营额突破千亿元的广告园区,建设5个以上年经营额超百亿元、10个以上年经营额超50亿元的广告园区。
规划特别提到,要探索广告业经营的新模式,以“互联网+广告”创新媒介形式,形成性质和领域间的媒介联动发展。
支持广告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数字广告化交易管理,建立新的数字广告生态。鼓励广告业以“互联网+广告”为核心,实现跨媒介、跨平台、跨终端整合服务。
中信证券研报称,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广告营销将发生深刻的,看好数字营销的发展前景。
建议拥有数字媒介和流量资源的平台型公司、拥有娱乐内容制作实力并积极谋划内容营销的公司,重点推荐省广股份(002)、利欧股份(002131)、华策影视(300133)等。
工商总局首次明确付费搜索是广告 9月起要显著标明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发布会上介绍,这部暂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告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在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提出,互联网广告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张国华说,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
暂行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暂行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