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刘斌在接受半月潭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加强 无障碍 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有形或无形的障碍。 对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生命尊严、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8亿人。 鉴于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的目标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选林表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老龄化改造结合起来,有利于统筹考虑和推进这两项工作。未来将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 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有效应对。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有用措施。

千方百计拓宽保护关怀领域

此前,《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无障碍建设条例》等 法律 法规环境对提供无障碍服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刘斌认为,新时代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一方面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有”的问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提出了系统性规定: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管理。 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 扩大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体系;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机制。

从该法的具体规定看,它不仅涉及传统的设施建设领域,还涉及新型的信息交换领域; 不仅注重有形的硬件设施,更强调无形的软件服务理念。

为推动高质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过程充分聚焦群众急难焦急问题,回应了两个特定群体的关切及时。 法律规定中处处体现着人性化的关怀,可谓细致入微。 比如,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反映的药品说明书字体小、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困难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凝聚多主体责任,与全社会共建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管、共建、共享。 刘宣林告诉半月潭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多主体的广泛参与,尤其是政府的主导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文有6处提及残联、老年人协会等组织生活网消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作用。

刘斌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章根据不同服务主体、服务类型提出要求。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位。 对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主体,采取更多激励措施。

应该看到,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基础性、通用性、普惠性的特点,其成果将惠及社会全体成员。 除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受益群体之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也能享受到无障碍环境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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