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拟以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博通股份此前已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和文件,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陕西驭腾新工业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博睿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聚力永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力群、王国庆合计持有的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该等事项和重组书(草案)等文件公司已于2023年8月1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要求,博通股份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自查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博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及上市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了如下的保密: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时,已经了且的保密,并严格控制项目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已在重组书(草案)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2023年4月28日)前6个月至《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四、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在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2023年4月28日)前6个月期间(即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查询证明》,以及出具的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顾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为: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查询证明》文件,经核查,本独立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博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为: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查询证明》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博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还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后方可正式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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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