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嘉良 通讯员 远航 陈天国 近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 法院 六龙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子宫内胎儿权利保护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大方县居民戴某江、吴某同居期间怀有胎儿。2022年10月13日,戴某江在广东深圳一家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 此时胎儿尚未出生。 戴某强的弟弟戴某荣代表受害人家属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戴某强、吴某28万余元的子女 抚养费 以及应分配的胎死赔偿金。 但在代幸荣收到上述赔偿后,他认为胎儿尚未出生,自己不是自然人,不应该享有子女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因此他有与吴某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接到吴某的诉讼后,认为该案涉及胎儿特殊利益保护。 这是民法典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案件,必须慎重处理。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生活网报道,还会造成双方感情隔阂,使案件无法达成和解,所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情绪都相当激动,各持己见。 考虑到其中一人失去了兄弟,另一人失去了父亲,法官和调解员一边耐心劝说当事人,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向戴穆荣解释《民法典》涉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胎儿,例如继承和接受礼物。 等待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自愿代牟荣支付胎儿抚养费和胎儿死亡赔偿金。 大方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了该协议。 目前,戴穆荣已按照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本案的妥善解决,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遵守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以换位思考、同情心处理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司法力量。“枫桥体验”是和谐“枫”景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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