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事件 需要有 的发生 纵火行为

2022年11月16日,大四学生翟某认识了在沫沫上从事性工作的王姓女子,随后相约去 嫖娼 。 到达集合地点后,翟某主动拒绝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给了王某100元路费送其离开。

后来,在一次打击卖淫嫖娼的行动中,上述嫖娼 行为 被王某供认不讳。2023年2月12日,翟某被 公安 机关传唤侦查。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卖淫罪对翟某行政拘留5日。 翟某某对这一行政 处罚 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某与卖淫者协商好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已开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罪; 由于没有实际关系,应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有法律依据。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热议。 有网友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恰当生活网消息,卖淫嫖娼行为不容姑息。 也有网友认为,这一处罚违反了法律原则,应当撤销翟某某的处罚决定。

下面笔者就此事谈一些个人看法,仅供讨论。

在判断某种社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有一个必须确认的结果,即该行为的后果。 例如,纵火罪要求发生“纵火行为”。 又如公职人员受贿罪。 只有行贿行为的发生和行贿数额的量化,才能批准和决定对行贿人的处罚措施。 如果放火、受贿仅局限于思想意图而没有实际行动,显然不构成犯罪。

回到翟某某“嫖娼事件”,翟某某确实有嫖娼的想法和意愿,但在实践过程中,他主动放弃了性行为。 也就是说,翟某某的“卖淫行为结果”并未实质发生,即不存在事实上的 违法 后果。 至于翟某支付给王某的100元,只是补偿王某的路费,与之前约定的元卖淫嫖娼的协议严重不符,因此这100元不能认定为卖淫。

交易是卖淫的必要条件。 然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实质性经济交易,也不存在性行为。 公安机关将其视为卖淫行为,对违反卖淫法律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明显违背了法律的严谨原则,人为地扩大了执法范围。

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在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实际行为结果”。 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原则,我想每个人都是罪犯,无人能幸免。 例如,当我看到一位迷人的电影明星时,我心想,我必须想办法把她变成我的情人。 对于一个已婚男人来说,有这样的想法肯定不符合正确的价值观,也很肮脏,但是孕育这样的想法就意味着违法或者犯罪吗?

在封建社会,阿Q跪在吴妈妈面前说:“吴妈妈,我想和你睡”,但他只是受到别人的嘲笑,并没有导致官吏的殴打和监禁。 为什么在当今法治国家还要以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作为认定违法的依据呢?

如果公安机关对翟某的处罚决定适当,那么这些充当情妇、贪官情妇的女性又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几乎在每一个腐败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情妇、小三、小脸的影子。 而这些角色都是因为利益的交换而存在的。 但我们却很少看到,贪官倒台后,这些不光彩的人物也受到刑事制裁。 与卖淫嫖娼相比,涉及腐败的二奶、二奶、辣妹对社会的危害不是更大吗? 为什么他们没有被列为打击对象?

政府和民众在犯罪认定上也存在双重标准。 这不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吗?

翟某某曾有嫖娼的意图,但当场就失去了嫖娼的勇气。 说他悬崖勒马,或者说他试图嫖娼,也都对。 公安机关采取的说服教育方式,不仅能产生教育效果,还能对法治起到警示作用。 如果这就够了,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关押他,耽误一个年轻人的美好未来呢?

如今,舆论热议此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思想有差异,就可以构成犯罪”,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时代,人们最大的好处就是有了更多的渠道获取社会信息,从而拥有了更广阔的思维和言论空间。 在我看来,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翟某某主动放弃实施嫖娼具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是法律意识觉醒的结果。 如果这种只存在于思维意识中而没有付诸实践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违法并受到惩罚,那么这个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受到制裁。

比如,一些公众发起的不同意官方说法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比如,一些违背主流意识的独立思考会被追究责任吗? 例如,批评一些不作为的政府行为是否会被视为持不同政见者?……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阻止的,包括法律。 面对这些问题,执法部门如果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必然会出现更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裁决措施。 这不是法治的本质,更不是法治的目的。(沙漠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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