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群充满兴趣的人一起 旅行 。 前一分钟我在 景区 观光车上自拍,下一分钟不小心从观光车上摔下来受伤了。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老人诉旅行社及景区生命身体权一案。、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例审查
原告黄某诉称,2021年6月26日,62岁的黄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乘坐该旅行社提供的班车前往某景区。 到达景区后,旅行社安排黄某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 在观光巴士站,黄某 下车 时,司机启动车辆,导致黄某重重摔倒。 受伤后,黄某到景区门口寻找工作人员。 景区同意将黄某送往医院,但黄某使用非救护车,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在当地医院就诊后,黄某于当天被转至北京一家医院接受治疗。6月29日下午,黄某在北京某医院接受股骨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及机器人辅助手术,7月12日上午出院。经医院诊断,黄某左股骨颈骨折骨折,髋关节受损。 黄先生认为,手术后恢复后,他仍然无法活动,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严重损害。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观光车司机的行为直接导致黄某受伤。 司机是某景区的员工,某景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摔倒的结果是旅行社、景区与黄某共同造成的,两 被告 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两被告拒不赔偿,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黄某医疗费24134.13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6180元、住院伙食补贴17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 装备费278元,伤残补偿金0.8元。
被告旅行社没有出庭。 被告景区辩称,黄某随团进入景区游览,乘坐观光车到达现场后,旅游团成员集体下车,但黄某未及时下车。 车辆启动后,黄某发现同伴下车,遂紧急跳下车,酿成事故。 当黄某下车时,车辆已处于起步状态。 观光车先是一声提示,随后缓缓启动。 景区内车辆符合安全行驶要求,起步时进行了安全审查,过程中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石景山法院认为,两被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黄某在景区旅游时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景区提交的通话录音和庭审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黄某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自行前往景区。 掉落。 本案中,黄某主张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无法证明驾驶员锁好安全链以及黄某擅自打开安全链下车的事实,应承担责任。 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景区在观光车启动前未进行规范操作,导致黄某对车辆行驶状态判断不足生活网报道,进而在观光车启动时下车摔倒。 据此,法院认为景区对黄某的伤害负有责任。 如有过错,即构成侵权。 黄某未证明景区救援行为扩大了损害后果,法院对其主张的过错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未能证明其工作人员跟随公交车维持上下车秩序,也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醒黄某先于自己乘坐旅游车注意事项的义务。活动。 黄的受伤也应该负有责任。 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黄某注意到司机正在检查车上是否有人上下车,对于即将启动的汽车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 在这种情况下,他在没有确认或通知司机的情况下下车了。 该事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案中,两被告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者行为的共同性,不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 黄某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其他法律依据,故法院对黄某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旅游项目本身的风险程度,判决原告黄某遭受合理损失。 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两被告各承担医疗费8447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9163元,住院伙食补贴560元,交通费105元,残疾人辅助器具使用费97元,伤残补偿金47053元。
判断提示
对于旅行社、景区经营者、管理人员来说,应特别关注各类游乐项目的安全,做好相应的提醒、救援等防护措施和安全保障工作,将隐患降到最低。可能威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至少,我们会尽力保证游客的安全。
对于游客来说,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全力注意,游玩时应遵守各项注意事项,强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一旦发生事故,您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摄影:曹东